现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72号提案《关于解决部分编制外特殊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及转移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编制外聘用人员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公共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成倍增加。为解决公共事业发展对人才需求与编制不足的矛盾,2003年市政府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既有利于公共事业发展,又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对满编、超编的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由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编制外聘用人员宏观调控数,用于接收安排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规定,我市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以保证实际缴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这部分人多数已成为教育、卫生战线上的业务骨干,满足了有关单位对紧缺和特殊专业人才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公共事业的发展。
二、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办法
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我市在特殊时期建立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效缓解了教育、卫生等系统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为让编外人员和在编同类人员享受统一的养老待遇,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编制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问题。一是界定缴费年限。编制外聘用人员以初次聘任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日期为缴费年限基准日。2010年1月1日前聘用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男低于25年、女低于20年的,待退休时按实际差距年限一并补齐后办理退休手续;2010年1月1日之后聘用的人员,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5年。二是规范补缴时间及缴费基数。为了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在保证机关养老制度无缝衔接的前提下,针对该部分人员在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统一按照初次聘任时核定的工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后,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计算退休养老待遇,补缴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三、充分保障编外人员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省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4年10月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编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统一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市个别编外聘用人员因为首次聘用时年龄超过35周岁,致使退休时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为了确保编外聘用人员享受新的养老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我们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日人社办发〔2017〕15号)文件,规定编外聘用人员要进行补缴,补缴后编外聘用人员均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期限,过渡期内享受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个别编外聘用人员不按照规定补缴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欠费时间折算工龄后,按照新制度计发办法,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过渡期内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以体现该项制度的严肃性、公平性,充分保障正常缴费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编外人员在原单位统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到原统筹区域的经办机构领取。